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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现就修订《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起草目的及必要性。省财政厅于2017年通过青财企字〔2017〕2033号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该资金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8日失效。2018年,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8〕1404号),有效期5年,该办法将于2023年7月31日到期失效。
财政部于2021年6月4日印发了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省级政策与中央政策有效衔接,同时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及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助企政策及其接续政策落实落地,结合近期省政府印发《青海省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青政办〔2023〕13号)工作部署,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主动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新形势,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一笔资金一个办法”,我们草拟了新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可行性及相关依据。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近年来中央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我省园区建设、融资担保、“专精特新”、生产要素等领域和方向予以支持,同时我省每年均在省本级预算中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制度体系更加整合完善。此次办法修订将此前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整合,今后两项资金将适用同一个管理办法,在对支持方向、领域进行梳理归并的基础上,对支持标准进行了统一,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重点更加突出,方式更加科学有效。
二是支持领域有所扩宽。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省“两会”安排落到实处,按照中央、省政府关于延续落实好助企政策、减负增能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在落实好一揽子经济政策及接续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工信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等工作安排部署,新增了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支持工业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等3个方向,在创新支持方式的同时,强调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政策效益。
三是范围界定更加清晰。鉴于此次办法修订将两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在支持范围界定上,对两项资金共性的部分进行了合并,同时考虑到两项资金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在共性支持范围之外,分别对两项资金特定支持范围进行了界定,既进行了统筹合并,又体现出资金支持领域特点。
四是支持方式有所调整。为严格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各项规定,结合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以及近年来各类涉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为规范表述,对支持方式予以调整,将原有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整完善为后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类目更加科学。
五是对申报程序进行完善。结合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对申报程序进行重新梳理,表述更加规范。特别是为简化企业申报流程,切实为企业提供便利,明确奖励补助无需企业申报,由省工信厅及省财政厅自行按照相关统计数据、部门认定文件、名单等予以奖励。
六是强化绩效评价。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产生审计问题及财政风险,结合《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青海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青财绩字〔2018〕1557号)、《青海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监控运行管理办法》(青财绩字(2020)1212号)等纲领、政策性文件,我们对绩效评价提出了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并强化了绩效监督评价及结果运用方面执行力度,同时结合财政部相关工作要求,对评价时限、绩效评价指标、自评报告格式作了严格的规范。
二、起草过程
该办法修订工作从2022年12月开始启动,2023年2月初与省工信厅共同起草了办法初稿。我厅结合财政部2021年6月4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我省出台的各类助企纾困、一揽子经济政策等切实惠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延续性政策进行了融合,特别是重点吸收了《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中〔2022〕88号)相关政策,在全面落实助企纾困政策的同时,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标准,确保助企政策不断档、助企方式有新招。该办法已向省工信厅征求意见,收集反馈意见2条,全部予以采纳;向厅内12个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收集意见6条,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当前办法。
三、文件试行时间及有效期
该办法拟报请厅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印发,并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厅工信商贸处
2023年3月29日